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华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1753号
原告深圳市深华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乌泥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08034。
法定代表人胡建昌.
委托代理人刘上平,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21771Y。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深华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秀(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