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村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景林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快递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景林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