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景林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村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景林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快递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景林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