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石家庄泽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1456号

原告: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3-1406.。

法定代表人:尹耀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会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石家***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纪技术开发区金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伟。

原告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石家***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