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579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967号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84E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贺艳娟
书记员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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