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77号
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967号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84E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畜牧科学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277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畜牧科学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2元,减半收取计9506元,由原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