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967号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84EX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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