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向春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619号
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瑞大道22号4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ABED7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赫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967号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84E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峻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4元,由原告北碚区蔡家岗镇忠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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