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宋励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特148号
申请人: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39-7#。
法定代表人: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苹,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人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德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宁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1、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正德公司从2018年12月14日与**签订培训协议,对其进行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正德公司及时与**签订劳动合同书。正德公司与**签订的培训协议和薪资确认表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条件,属于瑕疵劳动合同,不属于企业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支付二倍薪资的情形。2、正德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已经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短期出差。公司行使自主管理权,经与**多次沟通之后其仍然拒绝公司安排的短期出差,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正德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自2019年5月1日起就未开展工作,正德公司5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天数发放基本薪资,符合规定。仲裁裁决认定正德公司支付5月薪资1100元,是错误的。
**答辩称:1、正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2、培训期是签了合同,在仲裁时正德公司明确培训期其不属于公司员工,法院听证时又承认是员工,前后矛盾,没有可信度。3、关于培训内容,事实上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培训,反而是其在培训公司的新员工。4、劳动合同寄出的时间为4月2日,但是劳动合同上写的时间是3月1日,而且日期都是公司填写的。5、关于外派的问题,前一天晚上十点发通知,外派到广西、海南、福建、重庆,且未明确具体到哪个城市,食宿自理,且要求第二天晚上六点之前回复,不然就开除。6、平时不是打卡上班,是不定时工作,有活就干。五月份上班的,就是盘点,组长知道我们上班的。7、公司寄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是5月21日,而上面写的却是5月10日。8、认可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天宁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常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28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计人民币6589元。二、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工资补差计人民币1100元。三、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4322.5元。四、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天宁劳动仲裁委在受理**诉正德公司工资、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仲裁案件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仲裁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仲裁庭认为:**与正德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培训系由正德公司安排,培训期间正德公司要求**遵守员工管理制度,**事实上也接受了正德公司的管理,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正德公司对**进行培训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从事正德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正德公司经营业务。此外**在培训期间,正德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综上,双方在培训期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可以认定双方自2018年12月14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正德公司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6589元。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ー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正德公司在常州市的业务于2019年4月30日终止,并非由**的原因造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至2019年5月10日。根据正德公司向**支付2019年5月工资数额为485.2元计算,正德公司尚未足额支付**2019年5月工资,故正德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工资补差1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应当由正德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拒不服从正德公司短期(正常情况不超过三个月)调派(如异地支援、参加相应培训的),正德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正德公司供**选择的调派地点为“重庆、福建、广西、海南”,上述调派地点过于宽泛,属于调派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对于调派地点无可预期性,正德公司调派申请人时未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正德公司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降低调派期间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便,故该调派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正德公司未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应由正德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正德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2.5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正德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涉案的仲裁裁决书,本院于10月8日收到其撤销裁决的申请书,故正德公司的申请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正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包括:1、培训期间公司与**签订的培训协议及薪资确认表属于有瑕疵的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薪资;2、正德公司属于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2019年5月份没有上班,故公司不应支付5月薪资差额。
对上述理由,本院审查认为:1、正德公司在本院审查中明确,正德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始于2018年12月14日。但是,签订于2018年12月14日的培训协议上明确正德公司与**在培训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培训协议的内容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故正德公司应向**支付培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2、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拒不服从正德公司短期调派,正德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正德公司安排**调派至“重庆、福建、广西、海南”(期限暂定2个月),地点太过宽泛,劳动者对于调派地无可预期性,且公司调派通知与要求劳动者作出选择的时间过短,正德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故该调派行为的合理性,本院不予认同。后**拒绝,正德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正德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正德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支付赔偿金。3、正德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终止在常州的业务,并非由**的原因造成,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ー条的规定,正德公司应当足额支付5月份的工资。
综上,正德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淑琴
审判员  杨 迪
审判员  赵玉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