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22民初2855号
原告:富顺县富祥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邦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先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顺县富祥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顺县富祥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为655元,由原告富顺县富祥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