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431号 原告: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味益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4U8Y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街52号邮电宾馆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NXDE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酒泉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C9YQ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海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