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6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宜宾市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北二段**********。
法定代表人:范泽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珏,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被告公司办理宽带所欠的费用及损失46550.94元,其中宽带费721.3元,误工费37066.64元,差旅费876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东坡府邸项目部上班期间,受公司委托用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为被告公司办理宽带业务,号码为×××18,办理时与电信公司协议在24个月后才能过户、销户。原告因故未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承诺以后由公司使用该宽带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包括销户、差旅、误工等。后被告使用了该宽带,原告多次往返办理销户手续,产生了宽带费、误工费、差旅费。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宇达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离职后,我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处理了该费用,原告请求的宽带拖欠费,应说明该费用是如何组成的,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在宇达公司东坡府邸项目部上班期间,受公司委托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宽带业务,号码为×××18,该宽带信号为宇达公司使用,办理时与电信公司协议在24个月后才能过户、销户。***因故于2019年9月30日后未在宇达公司上班,宇达公司承诺以后由公司使用该宽带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包括销户、差旅、误工等。后宇达公司使用了该宽带,***往返办理销户手续,后来办理了注销手续。共产生了宽带使用费721.3元及误工费、差旅费。2020年10月,***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宇达公司因宽带办理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表明,***与宇达公司之间属(无名)合同关系,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宇达公司在使用该宽带后,应当承担所欠宽带费用721.3元,***因办理注销该宽带所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应由宇达公司承担。***提交的证据中部分差旅费票据明显不合理,考虑其确实存在差旅以及误工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的误工费、差旅费共计3000元。
综上所述,对***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宜宾市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宽带使用费721.3元;
二、宜宾市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办理注销宽带所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共计3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已全部预交),由宜宾市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富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