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4民初489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男,1999年6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TJ9F6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兴贡村委会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死者***与被告之间自2017年7月6日至2021年2月4日死亡时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生前一直跟随**学上班,2017年7月6日**学成立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就一直在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驾驶员兼水电安装。被告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2月3日,***在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驾驶公司云AU××**车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同事***、向真国、***及妻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3月18日,原告以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富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富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富劳人仲字(2021)第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4日,原告***之丈夫,**之父亲***因病死亡。3月18日,原告以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富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4月25日富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富劳人仲字(2021)第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4月26日被告领取了《裁决书》,4月29日原告领取了《裁决书》。5月6日,原告不服裁决,以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起诉,起诉状除本案被告外,还将富民庆才水电安装服务部及***列为第三人。5月26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1)云0124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原告当日领取了裁定书,被告5月27日领取了裁定书。6月10日,原告又以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理后,于9月14日作出(2021)云01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1月份起至2021年2月4日***死亡时止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2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1民终10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重审。”5月25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后申请撤诉,本院准予撤诉。符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当事人收到撤诉裁定之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所诉事项已经法定程序处理,已经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不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原告撤诉后,***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又以同一事项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