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4民初366号
原告:***,女,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原告:**,男,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兴贡村委会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TJ9F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华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才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城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4MA6NL0E02X。
经营者:**某。
第三人:**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原告***和**与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才水电安装服务部和**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