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4民初366号 原告:***,女,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原告:**,男,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兴贡村委会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TJ9F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华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才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城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4MA6NL0E02X。 经营者:**某。 第三人:**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 原告***和**与被告云南正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才水电安装服务部和**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