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1010号
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4959442M,住所地临泉县长官镇柳树沟村柳庄。
法定代表人:冯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