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海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鸿海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33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境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海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海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