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财保64号
申请人: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隆尧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尧县固城镇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尧县固城镇户**。
法定代表人:曹英坤,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隆尧县固城镇户**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尧县固城镇户**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英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