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住所地邢台县大陈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隆尧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战,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张东社区西区1704商铺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运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与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计5,332元,由被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石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娇娜
书 记 员 李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