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隆尧县大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2民初15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尧县大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909656618。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200042863X8。

负责人:李晓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维,该局科员。

原告***与被告隆尧县大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尧县大宇公司)及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桥东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山、被告隆尧县大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第三人桥东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隆尧县大宇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施工款110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挂靠被告以隆尧县大宇公司名义承包了桥东区住建局村道路施工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情况改变,无法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原告只好根据大吴庄居委会负责人米双如和桥东区住建局指派的监理李江维结合现场情况,在工程结束后,多干了部分工程,该工程价值110000元,具体额外工程见村委会证明。原告施工完毕时,桥东区住建局只是按照原图纸结算了工程款,额外多施工的部分款却没有予以结算。于是原告找到村委会,村委会言称工程是桥东区住建局的,应由桥东区住建局结算。当原告找到桥东区住建局时,桥东区住建局言称,这是村委会让干的与其无关。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隆尧县大宇公司辩称,原告所诉11万元工程款起因于原告和大吴庄居委会自行协商施工,与隆尧县大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隆尧县大宇公司也没有得到该笔工程款,故原告要求隆尧县大宇公司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第三人桥东区住建局述称,原告所诉11万元工程款为原告和大吴庄居委会协商施工,无桥东区住建局任何签章,桥东区住建局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第三人桥东区住建局与被告隆尧县大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邢台市桥东区大吴庄村道路工程承包给隆尧县大宇公司按施工图设计施工。隆尧县大宇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为许立娟,桥东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联系人为该局工作人员李江维,项目监理为河北中基华公司,大吴庄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米双如负责协调施工方用水用电。隆尧县大宇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道路的前期拆除路面、石灰稳定等路基基础施工内容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费用按桥东区住建局审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支付。在***按图纸完成全部道路基础工程施工后。大吴庄居委会要求原告与桥东区住建局协调对村里的部分道路路基基础返工重做,改按道路中间(设置)水沟施工,水沟砌低、PVC直径110管下管、沙回填。当时桥东区住建局项目建设联系人李江维及项目监理均知悉此事,没有提出异议。但***在未与隆尧县大宇公司和桥东区住建局协商返工重做费用是多少、应当由谁支付的情况下,就对部分施工路段变更施工图设计进行了返工重做,并清理垃圾433.60立方。隆尧县大宇公司在事后也认可原告变更图纸返工重做。***认为,其对部分施工路段变更施工图设计进行返工施工,增加了工程量,要求被告按增加的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110000元,形成本讼。

另查明,在隆尧县大宇公司承包的大吴庄村道路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桥东区住建局根据隆尧县大宇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经审计机构按施工图纸审计后的工程价款为754823.76元,已全部支付给隆尧县大宇公司;隆尧县大宇公司也根据审计结果将***按施工图施工的劳务费用317000元全部结清。但隆尧县大宇公司提交给桥东区住建局的工程决算报告,没有将***变更施工图设计返工重做而增加的工程量和施工费用列入。***主张的返工重做工程款110000元,是参照隆尧县大宇公司编制的竣工结算表中路基基础工程结算价格和返工重做长度、垃圾清理数量计算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加盖有大吴庄居委会印章的原告打印施工说明、隆尧县大宇公司证明、竣工结算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被告桥东区住建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支付凭证等证据庭审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隆尧县大宇公司在承包桥东区住建局发包的大吴庄村道路工程后,将道路前期拆除路面、石灰稳定等施工内容分包给原告***劳务施工,并约定施工费用按审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支付,双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执行。在原告按照施工图施工完毕后,大吴庄居委会要求原告与桥东区住建局协调对村里的部分道路路基基础返工重做,桥东区住建局在知悉此事后,对***的返工重做、变更图纸施工没有提出异议,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应视为桥东区住建局同意了***的返工重做,并同意支付增加的施工费用。隆尧县大宇公司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未将***的返工重而增加的工程量和施工费编入决算报告交由桥东区住建局审计,造成了***未能取得返工重做部分的施工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编制补充工程决算报告,提交桥东区住建局审计后向***支付。现隆尧县大宇公司尚未从桥东区住建局结算变更施工图施工增加的费用,***直接起诉隆尧县大宇公司支付返工重做的施工费,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隆尧县大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变更施工图施工增加的劳务费用为内容,向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大吴庄村道路工程补充决算报告;并在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结算该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后5日内给付原告***。

二、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昕普

书 记 员 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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