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422民初786号 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方新城21号楼108门市。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安装合同约定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空调调试运行合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使用;2.判令被告按照按合同总金额395777.8元的0.01%按日支付违约金11478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总计290天),之后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调试运行合格之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总价的5%即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海尔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被告承揽了由原告承建的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第三条工程范围第4项包括空调系统的调试运转;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除质保金外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尾款;第六条工期第3项约定,装潢工程结束后,乙方进行系统试运转调试;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第七条双方责任第二项2乙方责任中约定,(1)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空调系统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并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对验收不合格的,无条件整改返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4)乙方负责设备及附件的购置、运输、加工、制作、安装及交付甲方使用、(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设备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工程验收及保修第2项约定,装潢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两日内通知乙方设备系统试运转;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组织机组调试。原告承建的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已于2021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被告承揽的空调工程在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前也已经安装完毕,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空调款350000.00元,剩余尾款41777元由原告存放在第三方东辽县劳动监察大队,待被告将安装的空调调试运行合格后由其取走。但被告安装的空调除业务楼二层可投入使用外,其余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安装的空调均未调试运行,经原告多次要求调试被告均无理要求先付尾款再调试运行。鉴于被告拒不调试运行其安装的空调,致使空调无法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承建的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现依法诉至贵院,望予支持诉讼请求。 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工期15天完成。我方于2021年6月3日施工完毕,我们的工程施工整体完毕之后多次与原告电话沟通,要求进行调试,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收到三方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回款,原告没有组织三方验收导致我方无法开机,开机出现任何事故我们是有责任的。作为施工方,我们要求的是工程质量和规范施工。一年多的时间没有验收,我方给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验收,原告以电力、疫情、当地财政原因为理由不进行验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4日,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辽县传染病医院签订合同书,原告承包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的总体工程。2021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海尔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原告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总体工程中的空调安装部分转包给被告。合同约定:第三条工程范围包括空调系统的调试运转;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除质保金外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尾款;第六条工期第1项约定进场时间按甲方工程进度,甲方须提前5天通知乙方进场时间,自乙方进场后15日完成全部工程;第3项约定装潢工程结束后,乙方进行系统试运转调试;第七条双方责任第二项2乙方责任中约定,(1)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空调系统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并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对验收不合格的,无条件整改返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4)乙方负责设备及附件的购置、运输、加工、制作、安装及交付甲方使用、(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设备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工程验收及保修第2项约定,装潢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两日内通知乙方设备系统试运转;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组织机组调试;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第3项约定,***双方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款5%赔付对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承认被告于2021年8月份进场施工,15天完成工程,于8月26日完工。原告承包的东辽县传染病医院的总体工程也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验收合格。被告承接的空调安装工程中东辽县传染病医院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一直未调试运行。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调试运行其安装的空调,致使空调无法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认为空调一直未开机运行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拒绝验收所致。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算的工程总价为415729元;2022年7月25日双方经结算后的工程总价为3957778元。 上述事实,有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海尔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海尔中央空调预算报价单、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工程海尔中央空调结算单、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空调工程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施工图纸及原、被告双方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海尔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性质,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立案时确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有误应予更正。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提供给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空调、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空调安装、调试合格,保证空调的正常运行并交付使用。被告承建的空调安装工程于2021年8月末就已经完成,却一直不调试运行,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抗辩空调一直未开机运行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拒绝验收所致,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将所安装的空调调试运行合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原告要求被告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调试运行合格之日,按合同总金额395777.8元的0.01%按日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3项约定,“***双方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款5%赔付对方。”按该合同的文义解释,“毁约”应理解为“撕毁约定,合同根本不履行”的根本违约情形,本案中被告系未全面履行合同而违约,不符合上述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款5%赔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空调调试运行合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并交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空调调试运行合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并交付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的违约金11477.5元;2022年10月19日至实际调试运行合格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395777.8元的0.01%按日计算另行支付; 三、驳回原告**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即264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自负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