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9084号
申请人: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茅沙塘南路240号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4BJE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莲,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54065388。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39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39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