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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