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熟尚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000元及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费1828元,合计4113元,由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房产。经查,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辽B×××××、辽B×××××、辽B×××××汽车三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211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便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尚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