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初740号
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学,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20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明确其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此予以核实,故对当事人名称进行变更。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