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第三人: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
第三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石桥一路4号。
第三人:武汉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自力新村52号B栋1**B-1-2-1、B-1-2-2号。
第三人: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
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
原告***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 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