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6135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霞、陈敏粤,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689300942Y,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75733部队1258号。
负责人:王建。
被告二: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1929X,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善信大厦3层323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5.97元,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92.9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珠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慧雅
书 记 员 李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