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QT27Y。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渝024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
一、被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以3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其执行案号为:(2021)渝0242执105号。
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春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亦将被执行人**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与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上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有房屋登记但该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已将其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其被执行人公司除办公桌椅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但本案亦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7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飞
审  判  员     田  彪
审  判  员     吴英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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