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QT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元及资金利息等,至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债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江堰市××镇××路××段××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川(201)都江堰市不动产权第0××1、0××2号】,但前述房产抵押数额较大无残余价值可供处置,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川M5××××),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川A4××××),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对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