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41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李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付春燕。
原告**诉被告**、李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其未依法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