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2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郫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6396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71834.33元,扣除执行费28040元后,向申请人**支付43794.33元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492129.6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路××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2019091281F00007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三个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户(账号1601××××1242-000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