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4财保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X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124财保2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7965元(以网络查控系统可查可控的财产为限)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刘利东位于福建省闽清县锦绣闽江X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闽(XXXX)闽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期限为三年。

***以***与**、***、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闽012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刘利东位于福建省闽清县锦绣闽江X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闽(XXXX)闽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刘利东名下位于福建省闽清县锦绣闽江XX#楼XXXX单元[产权证号:闽(XXXX)闽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