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届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国绣园58栋1-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476D8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7221元(误工费42702元、护理费14919元、营养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湖北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楠竹林社区挡土墙护坡建设项目开工,急需钢筋工到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捆扎工作,于是通过原告此前的工友联系,让原告去工地做事。2019年9月25日上午8点,原告和三名工友去到被告承接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楠竹林社区挡土墙护坡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工作。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施工现场的钢筋架突然垮塌,原告被挤压在沉重的钢筋架内,现场的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原告被送至黄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下肢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随后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天,于2019年10月15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公司执行董事易成丹来医院看望原告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承诺赔偿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12月26日,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造成原告右下肢损伤,建议伤后误工27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后期复查及拔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约需15000元。出院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协商处理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答辩:其不是原告所述承包黄石市黄石港区楠竹林社区挡土墙护坡建设项目的实际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不能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因而,原告起诉该被告没有事实和理由,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已减半),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露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