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256号
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21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8元,减半收取25784元,由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国先
审 判 员 韩 凯
审 判 员 周 冰
法官助理 张成军
书 记 员 钱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