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共计6406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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