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共计6406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