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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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东路2777号杭州**家居市场C1区8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67935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92877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5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前期违约金1837725.08元、诉讼费担保费损失10000元、后期违约金250000元。被执行人并需负担执行费233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少量。
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6710.77元,款项全部退申请执行人。经关联核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纠纷案件,本院在(2022)浙0114执197号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并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处理案件。
综上,基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14执198号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