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809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侧大华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超产,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超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吕超产、提交《合作协方》,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吕超产之间存在转包关系;责令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转包的有关文件,以证明被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转包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规定如下:
一、**产于2018年9月2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
二、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前向本院提交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转包的有关文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