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超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8098号之三
原告:**,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恒大雅苑14栋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超产,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超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当庭变更为1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固平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了由***政府发包的宿州市埇桥区华子石料厂环境治理项目,后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吕超产。2017年11月8日被告***与**签字《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即被告***)愿意将安徽固平公司中标宿州市埇桥区华子石料厂环境治理项目,合作给乙方(即原告**)经营。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11%,所有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2017年11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将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10万元转账给被告吕超产。现该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
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移送申请,认为被告***采取虚构身份、签订虚假合同要求刘军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其信任,让其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取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工程款,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身份、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故请求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因案涉纠纷涉嫌合同诈骗且原告刘军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