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6199号
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侧大华现代城21幢0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6FF5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庄里乡庄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4596.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枫,萧县司法局庄里乡司法所副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在立案时,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缓至一审裁判前缴清。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萧县庄里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于当日向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335元。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