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2399号 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侧大华现代城21幢0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1号院3号楼611、724、720、7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包白公路1.8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平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原名称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被告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平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元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夜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1日,固平建设公司与中民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固平建设公司承揽中民公司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并代理中民公司项目,为中民公司项目日常管理提供服务,乙方需向中民公司交纳保证金500万元。固平建设公司按照中民公司指示,向中民公司银行转账100万元,向北元公司银行转账400万元,后项目无法推进,固平建设公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返还合同保证金,至今未果,故诉至贵院。 中民公司辩称:不认可固平建设公司诉求。理由如下:我方从未收到过固平建设公司向我方支付的500万元,同时我公司与固平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有一条是收到500万元合同才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同意承担利息损失。诉讼费应由固平建设公司承担。 北元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1日,固平建设公司(协议内简称乙方)与中民公司(协议内简称甲方)签订一份《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合作内容一、甲方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土方剥离、装载运输,回填、绿化等。二、甲方在蒙古国露天煤矿项目,包括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等。第二条合作方式一、乙方承揽甲方项目,按甲方要求进行项目分解实施,签订项目承包合间。二、代理甲方项目,为甲方项目日常管理提供服务。第三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需提供项目支撑性文件,证明项目在国家法律法规条件允许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提供详细的项目勘察资料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甲方需按规定办理项目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爆破、防火林业等政府要求的文件批复等。3.甲方有派员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权利。甲方的项目场地中应有符合要求的排土场地和储煤场地,保证政府不另外收取排土场地和储煤场地费用。4.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生活场地;临时住房由乙方出资搭建。5.甲方负责协调好地方关系,承担国家规定的水、电等“三通一平”费用。6.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新问题。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与甲方协调工作,承担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保证金一、为有效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维护项目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二、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保证金全额汇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账号:xxx。三、乙方保证金交付后,3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组织施工,甲方需退还保证金。第五条履行一、协议签订后,甲方需及时提供上述文件,包括支撑性文件、地质勘测详细资料,以便于乙方测算项目费用。二、甲方以项目实施开采出的煤炭销售价款来支付项目费用。三、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煤炭项目实施开采的煤炭和洗选加工运营。四、项目实施的前期费用由乙方预支、在项目费用中列支。五、相关支撑性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第六条其它一、本合作框架协议具有排他性,甲乙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甲方不能将确定给乙方的合作标的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本框架协议概不详述,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三、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后生效,至双方责任义务限行完毕之日终止。中民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固平建设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系***之子)在协议上签名。 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2018年5月17日,固平建设公司委托***通过其工商银行***桥支行xxx帐号(下称尾号为5675的帐号)向中民公司在平安银行海淀支行,xxx帐号(下称尾号5159帐号)汇款100万元。 2018年9月22日,固平建设公司委托***通过其尾号为5675的帐号向北元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的xxx帐号(下称尾号6878帐号)汇款200万元。同年9月25日,固平建设公司委托***通过其尾号5675帐号向北元公司尾号6878帐号汇款100万元。同年9月26日,固平建设公司委托***通过其尾号5675帐号向北元公司尾号6878帐号汇款30万元。同年9月27日,固平建设公司委托***通过其尾号5675帐号向北元公司尾号6878帐号汇款70万元。***在向北元公司的汇款的上述汇款留言中均称:***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保证金。 截至2018年12月27日,固平建设公司向中民公司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后的三个月届满,中民公司未能取得乌海市海南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未能组织固平建设公司施工,中民公司未将保证金500万元退还给固平建设公司。 2019年12月31日,固平建设公司合同经办人***与中民公司合同签订人**打电话,**,“那个保证金该给退了吧?”安称,“嗯对,我给你安排了。”**,“噢,安排啥时候能退啊?星期几?”安称,“对,等上了班,过了节,什么节不节的,就一天的事,上了班,我已经安排了。”**,“过了元旦还是过了春节?”安,“怎么能过了春节呢?过了春节不就什么了吗?”邹,“过了元旦就给安排,是吧?”安,“对,对,对!”。 2020年1月20日,***打电话给**。**,“**,您好?”安,“哎,您好!”……**,“年前我还着急这个保证金给不了我了,年后啥时候能给哎?有没有一个具体时间?”安称,“年后二月份。”**,“二月份一定?”安称,“已经跟那边安排好了,年前来不及了。” 同年4月13日,***打电话给**,**,“喂,**,保证金该可以还给我了吧……我那个保证金该可以还给我了吧?这都过了清明节了。”安称,“很快就办好了。”**,“这都过了清明节了,我这边太着急了,因为马上哎呦亲家都有点生气了,老是弄不来。”安称,“没问题,我已经安排了,尽快就尽快为你弄完,好吗……我已经交代给**(指中民公司副总经理***)了。”**,“交代给**了,那我找**去了?”安称,“现在正在操作这个事情,那面要慢慢开始恢复正常了吗。我现在还动不了,因为北京现在不让动,但我已经给他(***)说过了,我们已经讨论这个事了,赶紧把这个事情安排,往前安排。”**,“**,你再催催**,我实在是太着急了。”安称,“好好好,好的。” 同年4月20日,***打电话给**,**,“喂,**,那个我听说那个中民国际的帐上是有钱的……我等到什么时候?”安称,“很快就出结果了,我叫结帐他们落实结果,给你确认一下时间。”**,“哦,那5月份差不多吧?”安称,“哦,应该问题不大。” 同年5月7日,***给**打电话,**,“**,你抓紧给安排吧,我实在是受不了了。”安称,“没事,你放心,我给你安排,我给你抓紧弄这个事。”**,“嗯,你说这5月份,你看5月哪一天能给我?”安称,“我这两天就定,我们最近定了一下,现在能动了,有些事情能安排了。” 同年5月15日,***给**打电话,**,“喂,**,5月15日了。”安称,“噢噢没事,很快就好了。”**,“那就好了,5月份能给我能还给我吧?”安称,“应该问题不大。”**,“应该问题不大,我都着急要命,她是天天催。她买房,全还给我肯定够了,你还要剩一点吧。”安称,“先把这个100的给解决了。”**,“100太少了,不行,南京买房子。”安称,“其他的应该是那边的问题,我先,我优先把这边的弄了。”**,“那边问题?”安称,“那边还要等一等。”**,“那边不都是你亲自签的字吗!”安称,“嗯,不是,牵扯到内部的事情。”**,“内部的事情?”安称,“我专门给你办就办了。”**,“那你的意思说这个月只能还给我100万?”安称,“对呀,我先赶紧把这个给解决了。”**,“这两天能不能给我,反正100万很少。”安称,“我都到这了,我正安排呢,等一会儿开会,马上要进厅,我安排好先给你。”**,“抓紧,这100万不够用的。”安称,“哦。”**,“对,得抓紧,唉,我实在是受不了了,几月几了都?”安称,“行行行。” 同年5月30日,***打电话给**,**,“谢谢**,我买房子太着急了。”安称,“我知道,我先给解决中民公司的100万。”安称,“哦,那400万啥时候能到呢?”安称,“那个要等到北元的资金计划进来,现在先救急呀,你都凑一块去根本来不及嘛。”**,“哦。”安称,“还得等,好吧?” 同年9月8日,***打电话给**,**,“**,这该差不多了呗?”安称,“快了。”**,“你这啥时候哎,这都从去年的年底。”安称,“咱不扯那个了,那个那个争取这个月给你完成,好吧?”**,“争取这个月?嗯,那行,那我等,反正一个星期我就给你打电话。”安称,“**难为无米之炊呀。” 2020年4月16日,***打电话给中民公司总经理***,周称,“喂,你好小邹。”**,“**你好……我昨天我又给**老总打电话了,嗯,他。”周称,“哦,他给我打电话说了,他说来着。”**,“他老是讲,他讲你那边没准备好。”周称,“哎,不是,他哄人了,知道吧?文件我都拿到手了,知道了吧?我这文件都让**看了,就是民委给我们发的文件,在这里头他很多是欺上瞒下的你知道吗。”**,“反正他是说保证,他是保证的,因为当初**你也知道,我是后认识他的,我是先认识你的,然后那100万确实交给他,400万放到老侯那个地方,也是您亲自安排的,也是答应我保证这个资金安全的。”周称,“没错没错。”**,“是吧?”周称,“那个没问题。他那因为你首先不要区分总公司和老侯,你就一个字全吊在中民了,这个这个话不能分两岔,你一分两岔性质就变了,你知道吧?为什么呢,因为因为那个就是老侯那儿也是**签过字的,知道吧,那是一把手攥得,所以说他代表的是中民国际,他不是代表他个人,你知道吗?”**,“哦。” 同年5月15日,***打电话给***,**,“你好**。我给那个**打电话,他意思就是讲先给我解决那个100万,他说那个400万说的那是还是内部的问题,还要,意思就是还要就是你们内部还要怎么研究一下,还是怎么搞的,反正是他……”周称,“不存在!不存在!这个这个,不存在100万跟400万分开的问题,知道吧?”周还称,“哦~,这个他不存在内部外部,内部就是他们捣鬼团队,你们爱怎么捣怎么捣,人家民委给限制时间,就是说,你比如说,他把这个500万的保证金全部给你还过去了,知道吧,人家回过头***跟中民已经把这个公司,要清理公司嘛,公司剥离了,知道吧,所以说这个问题人家就不追究了……谁拿了?是吧,你首先你100万交给中民国际了,**指挥的,你这100万干什么了?知道吧?”“对吧,这500万跑不了,哪能丢了,你又不是扔在马路上了,对吧,这500万他要给你有说法了吧?知道吧?”**,“对,他得。”邹还称,“那我就叫他赔偿我的损失。”周称,“不是,因为这500万是不是你们两口子把所有的这个这个生意停了,全部要给中民合作呢,对不对?”**,“是的。” 同年6月8日,***打电话给***,**,“对,我就给他说了,他说就这几天,这几天我就盯着他呗,他说他就落实一下呗,他说:现在程序走完了,然后马上资金就下来了,下来了我就把这个钱转给你。但是我说是这样的,这个100万都这么费劲,我说那个400万该怎么办?他说那个400万是400万的事情,这个先弄好,他说400万不是一回事,他是这么讲的。”周称,“这个这个,咋就不是一回事了他,我给你说,**他现在给你回答的就是说,这叫中民,不分***四王二麻子,尤其这个400万也好,100万也好,你**都签过字的,在我印象里是这意思吧。”**,“对。”周称,“你怎么能说两回事呢?知道吧,所以说在这上头这500万是一个目标合同走的。”**,“对。”周称,“只不过你那是分的两笔打的两个单位,打的两个单位都是你做为法人董事长,你来指挥去做的,怎么成两回事呢?你又不是在中民做的两个业务,是做的一个业务嘛,对不对?”**,“对,他是这么回答我的,他的意思就是说这是两回事,先把这个100万给你,中民国际的100万给你,然后下边北元的这一个,说的再说北元的这个事情,他就不提怎么做,这个100万呢,他的意思在走程序,程序走好了就等资金下来了。”周称,“没、没有程序,这周呢我们公司的人去不了,我们最晚下周我们就去北京了。”**,“哦。”周称,“我去完北京,新领导不是叫***吗?”**,“哦。” 2021年12月13日,***打电话给***,周称,“不是,因为我心里头不慌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是说:一、我们的100万不是打在中民国际上的吗,你还记得吗?”**,“是的,是的。”周称,“二呢就是剩下的400万不是打在五矿了,我们简称那叫五矿,然后所有的法律协议不是***一家签的呀,**也签了呀。”**,“对对,**也签了,是的。”周称,“哎~对了!对了!所以说这个东西就是说当人家组织调查我的时候,说我愚昧,意思说我听那骗子干什么。我说,我不是愚昧,我也不是脑子不够用,你们任命他是董事长法人,他是我的上级,我不得听他指挥嘛,我愚昧什么了……”**,“哦哦哦。” 另查,2018年4月24日,中民公司与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曾签订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就乌海市海南区开展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开展合作。但未能签订正式的合同。 又查,北元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其独资法人股东为内蒙古北元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北元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2月27日,其独资法人股东为中民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注册成立于1993年10月28日,于2021年11月4日,名称变更为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在2018年5月11日,中民公司法人**代表中民公司与固平建设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固平建设公司承揽综合治理项目,按合同规定,固平建设公司需向中民公司交纳保证金500万元,固平建设公司交纳(保证金)后3个月内,由于中民公司原因不能组织施工,故需退还固平建设公司保证金。固平建设公司按照中民公司法人**的指示向中民公司转账100万元,向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账400万元。北元公司系中民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至今中民公司未取得涉案项目的权利,经固平建设公司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予退还。签订合同时,固平建设公司与中民公司是在中国民族报社签署的,故基于信任签署。***是中民公司副总经理,也是负责涉案项目的人,是***与我接洽的,我联系***,其称也退还。北元公司的法人也联系我并告知我退还。但至今未退。协议接洽、签订全部都是**一人操纵的。我与固平建设公司是合作关系,我参与涉案项目的全过程,是以我为主参与的,我代表固平建设公司。签订协议后,我向**要,但**说都在***那里,***说先交保证金,交完保证金后我找到***,***又说找**,遂找**,**说资料在政府,后2018年9月,**说项目可以进场施工并告诉我将400万元汇入北元公司,该公司在内蒙古,是为了便于资金管理使用(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5录音可以证明我的说法)。**告知我并起草了补充协议,后期我管**要协议时,是否给过我,我无法记清了,但**说有大合同在,无所谓。但时至今日,保证金一直不予退还。***是我的妹妹,当时固平建设公司资金紧张,是***代替固平建设公司付的保证金。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5是我和**、***、***的通话录音。 固平建设公司对证人***的证人证言无异议,中民公司对证人***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1.证人称400万元依据**指示支付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其无相关证据证明,补充协议及批复均未提交证据证明;2.我方是要求***出庭作证,故对其真实性无效力,不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中民公司对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5,***与**、***的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现证人***出庭,其所做证词与该录音所述事实,以及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其他付款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于证人***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固平建设公司以案涉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收至其诉状。202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 上述事实,有原告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电子银行回单、***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内蒙古北元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报告、***与**短信截图、***与**通话录音、***与***通话录音、***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摘抄,中民公司提交的战略合作协议,证人***的证人证言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固平建设公司提交的框架合作协议、***付款凭证、***与**、***等人的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固平建设公司与中民公司之间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全部事实。固平建设公司与中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固平建设公司按照中民公司的指示,向中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向北元公司支付了400万元保证金,北元公司的收款行为应系中民公司替代履行行为,其收款的法律后果由中民公司承担。现中民公司在固平建设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保证金后,未能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理应在固平建设公司交纳保证金后的三个月内退还上述保证金,其在退款期届满后未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固平建设公司要求中民公司退还保证金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固平建设公司要求北元公司对中民公司的债务向固平建设公司承担共同返还付款责任一节,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合同相对人为固平建设公司和中民公司,而北元公司作为接受中民公司指示代收保证金的主体,仅具有代为履行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返还义务,故对于固平建设公司要求北元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民公司关于未收到保证金500万元等辩称意见,显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北元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夜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标准计算); 二、驳回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520元(及宣判所需公告费),原告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中民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