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8098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侧大华现代城21幢0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产,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由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宿州市埇桥区财政所的工程款1200000.00元。 上述资产的冻结限额为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