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8098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西侧大华现代城21幢0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产,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由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在宿州市埇桥区财政所的工程款1200000.00元。
上述资产的冻结限额为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