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某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1896号
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某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某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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