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授权代表人JonathanLampe,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蒋峥嵘。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