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广园(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汉威广园(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749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88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044358123。
法定代表人: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威广园(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新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61810019A。
法定代表人:成西平。
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威广园(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金雨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雪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洁静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