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32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官亭村,现住本村。
被告:河北欧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岭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巨鹿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欧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沛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