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905号
原告来纪鋆,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平县。
原告***(赵日锋),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广平县。
原告***(宋磊),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
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胡章锁,为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艳青,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欧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树亭。
原告***、***、来纪鋆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来纪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三原告工程款1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三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河北欧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广平县涉贫基础设施胜营镇项目工程的双庙村、北高曲村道路施工,现该工程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该工程总工程款应为95万元,但被告作为***作为转包商仅同意按80%的工程款支付给三原告即76万元,2019年年底,经三原告找被告***结算,被告***已给付57万元尚欠三原告工程款19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偿还了1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付。2020年5月12日本案原告来纪鋆向贵院起诉被告***,因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贵院按撤诉处理。在庭审中***对欠三原告的款项一事予以认可,但辩称其是从鲍艳青手中接的活,鲍艳青没有给其付清款项。三原告认为,河北欧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商,鲍艳青系分包商,***系转包商,该三被告均应对三原告的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与来纪鋆系合伙关系,***系自己单干,与另外两位无关。现三原告在一起案件中共同主张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关系,分开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来纪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