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星马电梯有限公司

绵阳星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6执579号
绵阳星马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与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09月10日作出(2019)川07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诉讼费1,760.00元,减半收取880.00元,由被告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主动缴纳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05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以(2021)川0726执579号案件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缴纳诉讼费8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扣划了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930.00元(其中诉讼费880.00元,执行费50.00元)。
至此,本院(2021)川0726执57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6执579号
绵阳星马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与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09月10日作出(2019)川07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诉讼费1,760.00元,减半收取880.00元,由被告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主动缴纳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05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以(2021)川0726执579号案件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缴纳诉讼费8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扣划了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930.00元(其中诉讼费880.00元,执行费50.00元)。
至此,本院(2021)川0726执57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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