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39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旭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旭安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四川旭安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X元。此次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X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旭安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保全总金额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