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8515号
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农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
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