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2571号
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雷庄村京福支线西侧6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全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5楼511号房间,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科技工业园区开拓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3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被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王伟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郝建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