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忠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号乐活坊**号楼**门**室。
法定代表人:尹勇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0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0号仲裁裁决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韩 莹
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
代理审判员  宗 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成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