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化,个体经营者,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87363.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38元、申请费1226元;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87363.65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38元、案件申请费1226元;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对***、**抵押的坐落于青铜峡市金岸一品9号房产(房权证号:青房权证青铜峡市字第20140075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381民初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